《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5-01-10 15:13:12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24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目前,《决定》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背景情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开展全面评估清理,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政府规章,是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的重要举措。今年2月,市委依法治市委印发《关于建立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常态化评估清理机制的意见》,要求每年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开展1次常态化评估清理。4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依法治国办统一部署,制发《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的工作安排》,明确清理对象为截至2023年12月底现行的歧视和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域企业的各种规定,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存在歧视的规定,其中包括各级政府规章。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包括简易修改7件、废止3件政府规章,具体如下。
(一)简易修改《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
主要涉及以下情形:一是对照上位法规定进行适应性修改。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上位法规定,对《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中关于损害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金额等内容作了优化调整。二是顺应我市机构改革及管理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如将《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中郊区水务、燃气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分别划转至郊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城管执法部门行使。三是根据国家改革工作部署和要求进行修改。如将《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主管部门,由卫生健康部门调整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要求,将相关条款中“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表述修改为“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对《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中区生态环境部门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此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等,对其他规章进行了修改。
(二)废止《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
一是关于《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因其已与我市当前畜牧业管理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且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已涵盖或替代其主要内容,其他少量内容也已无实施必要,故予以废止。二是关于《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因国家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已对征收教育费附加形成完备的制度规范,实践中直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三是关于《上海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因国家《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已调整或涵盖了该《办法》的核心制度,故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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